租赁基金怎么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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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及各地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使用名称进行登记并标明“私募基金”字样;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登记事项经登记后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注册的公司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所以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基金公司的登记和备案问题,具体可以查看我以前的干货文《新基金法下如何申请基金公司备案》 接下来我们说说租赁基金的投资方向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融资租赁项目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从是否能产生现金流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经营性租入设备和运营租赁设备;从租赁期限的长短来划分,可分为短期设备租赁项目和长期租赁项目;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租和回租。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行业的统一法规,因此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项目的监管主要依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立法进行。 而《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则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基本定义,即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二条同时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方(租赁物)的选择或指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从以上立法中我们可以得出,对于融资租赁项目,一方面要求租赁物须为商用车辆,另一方面要求租赁物的交易必须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或指定。在立法上对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和供货方的权利进行了确认。

据此,本文认为,以经营租赁方式开展的汽车金融租赁业务可划分为5个基本类型: 这5类租赁业务的操作模式各有差异,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有所不同。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只允许客户一次性买断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因此上述租赁业务中除了最后一类业务可能形成实物资产外,其他4类业务都属于融资行为,无法形成实物资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前4类业务中,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实际交付租赁物件,但鉴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而最后一种业务由于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且租赁物为承租人日常经营所用,因此从税务的角度来看无需缴纳营业税等其他税费。 但无论哪种租赁业务,作为融资性租赁,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以及保障租赁物件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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