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承诺包括哪些?
贷款承诺包括项目贷款承诺、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等,其主要特点是要按照承诺金额向银行支付承诺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贷款承诺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一般要规定一定的承诺期,承诺期即是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期限。在承诺期限内,只要客户未使用承诺的金额,银行一般不承担必须为客户提供融资的义务,而客户必须为所承诺的金额支付一定的承诺费。
随着国际银行业的“客户关系管理”运动的开展,贷款承诺作为提高客户忠诚度、挽留和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成为西方先进银行的“战略性工具”。近年来,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也开始重视贷款承诺业务,农行推出了《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涉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工行推出了《重点客户承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信和民生等股份制银行也相继推出类似管理办法。
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防范
一、提高贷款承诺管理水平
贷款承诺制度不健全,使在贷款承诺管理上存在缺陷,潜在风险增大,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防范措施。首先应根据《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对贷款承诺对象及条件、承诺程序以及责任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要明确贷款承诺不能以“口头承诺”或“协商一致”等非正式形式代替,必须由双方通过签订有效书面协议确定。严格承诺审批程序,对申请贷款承诺的客户,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区别对待、择优承诺”的原则,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条件、经营情况、资金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再按权限逐级报审,经有权签批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规范贷款承诺法律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贷款承诺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要防止和减少因贷款承诺发生的经济纠纷,避免银行声誉和经济受损,必须规范贷款承诺法律手续。首先,要认真区分贷款承诺的法律效力,对已决定办理的贷款承诺事项,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客户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双方应尽快签订《贷款承诺书》,并经公证处公证,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不能办理的承诺事项,调查人员应及时向客户面通知,说明承诺不能办理的理由,取得客户的谅解,防止客户产生误解造成纠纷。另外,对已签发的贷款承诺,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承诺手续,对超过有效期限仍不履行承诺手续的,应当提前收回承诺。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发生可能影响承诺贷款的重大事件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诺企业终止履行承诺。
三、加大贷款承诺监管力度
由于贷款承诺涉及法律法规较多,政策性强,情况较为复杂,要使承诺的贷款及时收回,防止出现风险,必须加强法律监管。
(一)要加强对承诺企业法律情况的调查,防范承诺风险。对申请承诺贷款的企业,在调查核实承诺企业经营状况的同时,要加大对承诺企业法律情况的调查力度,尤其是对申请承诺企业近3年来有无涉及法律纠纷,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有无重大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后,方可确定是否承诺。
(二)要加强对承诺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风险。对已承诺的贷款,要加强对承诺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对已承诺企业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承诺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出现可能会影响承诺履行的重大情况时,应提前收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