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金已贷款还能贷吗?
市民张女士听说公积基金可以贷款买房,就赶紧去银行申请了公基金贷款。银行受理了张女士的申请,并很快为她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可是,还不到半年时间,最近张女士了解到,自2008年9月19日起,中央启动新一轮调整,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居民,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且贷款利率的下限放宽。也就是说,从现时在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仅为20%,而贷款率则可下浮不超过1.5个百分点。看着自己刚办不久的公积金贷款,张女士顿感懊悔,便想银行请求,希望银行能把她的贷款立即转为普通商业贷款。但银行告诉她,由于她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后,才了解到新政,而像她这种情况的客户很多,银行要统一进行处理,最快也要到今年7月底才能完成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便来到本报,希望本报能协助她尽快将现在的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贷款。
对此,记者咨询了江苏中菱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徐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撤销权制度规定的有撤销权人的请求权行使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中不仅规定了撤销权人即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请求权,同时也赋予了担保权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即发现之日至起诉之日前进行维权才有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公积金新政是对之前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并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新的规定为张女士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另外,如果张女士直接以公积金中心不按相关规定提供金融服务为由,要求予以撤销,也将会被法庭予以驳回。
但是,徐律师同时指出,虽然张女士请求撤销权的诉讼请求可能会得不到法庭的支持,但是,她仍可依据《合同法》的第54条中的“重大误解”规定,请求法庭予以变更。因为张女士在2008年9月19日之前享受20%的首付比例、较低的贷款利率,属普通百姓的普遍认识,理应属“有过失的误解”,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