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抵押权人是谁?
银团贷款中,由多个银行作为贷款人参加的贷款称为银团贷款。在银团贷款中,如果贷款协议中约定,由每一个银团成员将贷款交存于一个集中保管的专用账户内,由其中一家受托银行或管理行负责管理银团中各银团成员分别缴存的份额,则这种贷款称为封闭式银团贷款。
在银团贷款中,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按合同分别承担,每个参加行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担保合同中也是如此,各个参加行的担保权是不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分别签订的。
银团贷款有若干个担保合同,这些担保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哪部分参加行,是各个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还是由各银团成员共同承担?在“抵押权人”的表述上也有歧意:第一,有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作为抵押物担保的若干个抵押权人“是银团中各方成员行”;第二,有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是作为抵押物的担保人;第三,有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各个抵押权人是借款合同中的各参加行。
以上歧意,使得各个担保权人的地位产生了混乱。对于第一、三两种表述来说,因为银团贷款参与行有先后、份额的确定、贷款承诺和借款之间存在着多种关系,如果将“某一时点”的“某一行”直接表述为“银团成员行”,显然不合适,也容易被理解成“某一行可以代表银团成员行”。
对于第二种表述,是抵押人的表述,不是抵押权人的表述。那么第一种表述是否合适呢?也还要分清是“抵押权”还是“担保权”。在几个担保权情况下,担保物价值的分摊可能成为争议问题,抵押权分摊涉及担保物价值在银团各成员之间的价值比例划分问题。
在封闭式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各成员行只能按照各成员行贷款份额的比例受偿于抵押物,也就是借款人从银团各成员分别借款,但是抵押物只对借款人借款的份额有担保价值。所以,在抵押权中应体现是借款人还是抵押物对各个成员行之间具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