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份制抵押好吗?
从操作层面来讲,股权质押其实是一件相当麻烦的事情,手续复杂、流程漫长;并且鉴于目前国家对于融资类业务的监管和合规要求,很多金融服务机构都不愿意触及股权质押业务(包括银行),因此如果选择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的话,可选择的机构相对较少。 其次,从风险层面来看,由于公司股权的评估存在较大难度,且最终确认的估值会受到众多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股权质押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股权质押就完全不可行。在现实操作中,我们还是会建议融资方和股东方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问题应对,并在融资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将相关风险和应对方案予以明确: 一方面,股东方应确保其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的情况。如果股东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则应确保其持有的股票能够自由流通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如果不是,则应确保持有的股票具备全部流通性,且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可能产生的潜在义务导致股票无法流通的情形——比如是否存在涉及上市/非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案件尚未了结等可能导致股票存在流动性障碍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融资方应确保其作为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数额准确、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同时,为防范目标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股东方基于其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遭到削弱,从而造成自身债权实现的风险,建议在融资协议中专门约定股东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我们应当意识到,无论是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融资还是寻求其他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所以各方当事人在制定交易结构、设计合同条款时,应本着“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