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动用本土维修基金?
一、启动程序 发现住房安全隐患,需要维修时,由房屋产权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向所在管理区域提出维修申请,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
2.房屋所有人签字确认的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项目情况说明;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需要维修的鉴定报告。
二、审批程序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后,应予受理并出具票据。 对需要维修的项目,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是否需要维修、维修方案建议等意见,并在住宅区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答复。
三、结付程序 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报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竣工资料,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送至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送审的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付款通知书,并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维修资金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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