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拒收承兑吗?
首先,《票据法》未赋予企业“拒付”的权利;其次,持票人是否交付背书连续的汇票是付款人的法定义务而非权利。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报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其开户银行委托该行代为承兑,或者自行承兑。”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据此,企业作为付款人是负有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承兑、提示付款)的主体。而“拒绝”支付款项本身不是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不能以此作为对抗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在持票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付款人不得以自己不当行为导致的后果主张自己的权益。
至于题主所述“对方公司因财务紧张要求我们不要将货物发出,同时以财务无法付款为由要求我司退回已支付的货款以及违约金”则明显属于违约,即使存在“拒付”,也仅能产生相应利息损失与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先票决案”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并责令管理人及时提交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如果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请法院裁定驳回异议,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