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股票涨了算谁的?
按照现在的大多数规定,如果约定的是质押融资,则质权的实现方式是到期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时,出质人(股票持有人)有义务卖出或自行转让该等股票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而在股价上涨的情况下,由于此时已经存在一个高于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的价款,因此对于超出部分,除非事先特别安排,否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很难从出质人和第三人中优先得到清偿——当然,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安全和完整性,银行有权在借款合同中与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协商设定有关条款,要求将这部分“超额收益”也作为质权担保的范围;同时,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作为质权人的银行也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出质人补足担保范围。
至于你所说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情况。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类似于前面说的质押方式,只是以所增发的股份为标的物设立一个质押权,这样当增发价格低于现有市场价格之时,由于增发的股份价值降低,出质人所提供的质押金额减少,出质人是需要自己补足差额部分的;另一种则是直接让渡了未来增发的价格决定权和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权利给银行等债权方,由后者来承担增发失败的风险或者分享增发成功的收益。不过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形就比较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