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贷款保证金违规吗?
消费者小李近日向我们求助,说她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子,向银行申请了贷款100万,在支付首付款之后,她准备办理第二笔付款时,却被通知,银行要求她补交1万元的保证金,待还清全部贷款后无息退还。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是一项额外支出。记者为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称其行为可能违反《商业银行法》。以下是银行方面的说法:
某银行个人贷款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所谓保证金,实际上就是作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果贷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他们(担保公司)就要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他们对贷款人加以评判,然后交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某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没有相关规定要求银行收取贷款客户的保证金。银行贷款无需缴纳任何所谓的"保证金",如果贷款到期没有按时还款的话,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用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
收取贷款保证金其实质是变相收费
其实,银行收取贷款保证金这种变相收费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贷款通则》中明确了这一行为属于违规操作。
据业内人士介绍,担保公司参与贷款担保时,一般会与贷款人和银行签订三份契约,银行、担保公司、贷款人各持一份。其中,担保公司所持的这份契约,也包含原《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人的权利与责任。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贷款本息还清后,这份契约即失去作用而自动失效。
如果担保公司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经贷款银行催收后1个月内仍不履行的,视为严重违约。贷款银行在采取诉讼程序等补救措施后,仍不能追缴欠款的,贷款银行有权在其债权数额内,以其单位所有的或者经营的管理下的财产替代偿还。担保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上,许多地方都有专门的担保公司,他们收取贷款人一定的服务费,为贷款人做担保,以减轻贷款人的压力。其本质也是贷款人向担保公司索取保障,当贷款人不能按期还贷时,由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有此“先例”,一些银行将贷款保证金这种变相收费的做法堂而皇之地搬上公告,其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监管不到位,这就为商业银行的变相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
为防止各个商业银行纷纷效仿,造成无序竞争。建议银监会尽快出台具体规定,对“贷款保证金”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收取贷款保证金这一行为,银监会应当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如有银行进行此项操作,则应及时纠正。为了防止银行变相收费的顽疾不断出现,银监会还应该考虑从制度上对其进行彻底解决,在相关规定中强调:贷款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时,有权拒绝银行要求缴纳保证金等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