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
这个问题有点模糊,需要界定几个问题:
1、外商投资的主体是什么? 即对外商投资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的行政机关。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外商投资项目都实行备案制,只有少数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行业实行审批制度;同时,由于国情不同,有些领域在我国属于允许外资进入的“正面清单”,但在某些国家或许属于禁止投资或者限制投资领域,因此也不能简单认为外国投资者在“正面清单”之列就是外商投资;况且,随着产业政策和市场体制的不同,我国政府还会适时调整“正面清单”的内容。所以,在无法确定具体项目属于许可还是备案事项的时候,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备案事项,从而确认为属于外商投资项目。
2、何时成立? 这是确认是否属于外商投项目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即对外商的定义——与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比,外商主要是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设立时间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那么一般情况下都能认定该投资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但是,如果设立时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但设立时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比或者营业额等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的,通常也认定该项投资属于外商投资项目,因为这类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外资进入门槛、促进外资增长的方式。而如果是设立时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且当时对有关行业的外资进入有股比、经营范围等要求的,一般不认定为外商投资项目。
3、投资主体的资质 如何判断投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也是判定是否为外商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一般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建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和场所。但是,如果是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则其全体合伙人须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个人作为投资主体的,则他(她)必须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根据特殊区域管理的规定,对于特定区域的内企业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例如,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域,投资主体必须同时满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而在自贸区,则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三种类型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