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
一、本质 所谓“质”,就是抵押;所谓“押”,就是保证。 “股权质押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以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标的物(即质物),以签订合同约定价款与协议约定到期购回价格(或交易日参考价)之间的差价为融资成本进行融资的行为”. 二、过程 以质押方式融入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合法用途的称为“正回购”;将融入的资金再投资于实体经济领域的,如经营实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计划、基金产品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称为”逆回购“。
三、交易结构 1、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登公司(清算交收);2、客户的股票账户—客户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3、银行的第三方存管——客户银行资金账户;4、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
四、业务流程 一、初始交易 初始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约定的证券和金额借出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时限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证券的交易行为。 二、续展交易 第一笔质押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进行续展交易。 三、了结交易 当了结交易条件满足时,借款人应了结所融资金项下的所有交易,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了结交易完成后,券商返还投资者所有的股票。 四、违约处理 1、投资者违约处置 (1)违约认定原则 ①触发终止条款情形发生时,视为投资者违约;②如果投资者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应付款项构成违约;③在回购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投资者违约: a)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披露; b)违反《业务协议》规定的任一义务性事项或承诺; c)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及税务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或者税务部门采取处罚措施; d)出现其他对投资者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④如果回购期限届满前,投资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归还全部融资本金及其他应付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以及违约金。 ⑤对于逾期未付部分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直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⑥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开户管理办法》规定,当投资者所持标的证券剩余数量低于50万股,且剩余市值占其持有股份总额不足1%时将导致其无法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券商有权要求投资者追加担保物以满足业务开展需求。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违约处置方案 ①券商对投资者违约处置采取自主方式进行; ②券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组合方式的违约处置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券商可以单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相应法律文书,并加盖券商公章。 (3)投资者处置顺序 根据《业务协议》第67条之规定,券商处置投资者质押标的的顺序如下: A、先抵后释:首先处置质物的变现所得用以抵扣应付未付的款项、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剩余的才归入投资者还款账户。若处置后的变现收益不足以抵扣上述款项,不足部分计入投资者的应付未付金额; B、先补后还:如果质物因处置产生的变现净收入少于应付未付款项、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差额部分需由投资者补足给券商。 C、可分可合:当投资者同时存在多笔初始交易的未了结交易时,券商可对其中一笔或多笔初始交易进行违约处置。 D、顺位受偿:同一交易项下投资者有多笔质押券的,券商将对每笔质押券分别进行违约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