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资产包括哪些科目?
结算资产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银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款项、再贴现、再贷款、银行汇票存款、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将吸收的存款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备客户提用。这一规定存款称为存款准备金,其余部分可用于日常支付贷款等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每日营业终了存款余额。一般银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用于存放准备金,该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的比例,但可以比该比例高出任意数量。如果低于规定的准备金比例则应补足或按规定支付罚金。
2、存放同业款项是指银行因业务需要存放在其他银行(包括国外银行)的存款。一般在同城或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为了异地之间办理结算和支付等业务的方便,在其他支行开立账户并转存一定的支付资金。此外,随着银行同业之间的融通资金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银行之间相互提供的同业拆借和拆出资金也大量存在。这些存放其他行的款项应设置“存放同业”科目进行核算。
3、应收利息是银行按规定程序已计提到期能够收回的利息,其包括:贷款应计利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计利息、存放同业款项应计利息、拆放同业款项应计利息、贴现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其他应计利息等。应收利息应按期(年、季、月)提取并计入损益。
4、应收股利是银行应收取的股权投资的股利,应分别“应收XX单位股利”进行明细核算。
5、其他应收款是银行除上述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以外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职工欠款和租入包装物的押金等。其他应收款应按不同款项内容和不同债务人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待处理财产损溢是银行等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时间处理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在存货和固定资产发生盘盈或盘亏时,在尚未报经批准之前,应区别不同情况,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在尚未报经批准之后,则应根据规定在损溢发生入账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不再像企业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期末有借方或贷方余额等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