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东工资多少?
我来说一下我们创业公司的情况,我们的企业规模不大,员工总共就七八十人,年营收也才两三千万元。我作为创始人持有30%的股份,年薪是12万元(包含年终奖)加上股票,年终奖和股票都是年底发放。
我雇佣了一个总经理来管理公司业务,他持有5%的股份,年薪是18万元,再加上年底的奖金。 我们雇佣了三个中层管理者,每个中层管理者都各持1%的股份,他们的年薪是6万元到7万元不等,再额外加上奖金。 剩下的股份都在员工手中,如果算上所有员工的绩效工资与提成的话,平均下来的年薪也有9万元人民币左右。 这样算下来,我的年支出在48万元左右,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概是在4.2%。
其实这个支出在我可承受的范围内,所以我对公司的发展还是比较有信心的。 我只是一个小企业的主心骨,下面还有很多中层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他们,我也不可能把公司发展到如今的规模。如果光给我发薪水,他们可能还不愿意呢! 所以从内心来讲我是很感激他们的,虽然平时工作中会有矛盾或冲突,但是他们都愿意和我一起奋斗,我很感谢他们。 另外,我还要承担公司的房租、水电、交通费以及办公用品等日常开支。公司还没有上市,这些费用只能算在利润里,不过等到公司上市的那一天,这些费用都可以从中扣掉了。
当然,最让我心疼的还是钱没赚到还赔了本。现在生意不好做,我们有时也会亏损,一旦亏损就要承担各种费用,这些钱都要从我口袋里掏。 不过,只要想到有那么多顾客喜欢我们的产品,这一切都值得。
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的老板,既是企业的股东,又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日常的具体事务中,既是管理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往往会出现老板既是本公司的股东,又在公司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账册中经常以股东个人消费、借款、差旅费等名目支付款项给公司股东,实质上就是公司向股东支付工资报酬,对于这部分支出是否能够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下同)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一律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如果企业给股东个人支付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工资报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支付的工资报酬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以工资的名义在税前扣除,如果以差旅费、会议费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的名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同样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如果企业每年给股东个人支付了工资报酬,并不涉及到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支出可以按照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给企业股东的工资报酬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二种意见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工资报酬支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合法的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支付给公司股东的工资报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支付给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工资报酬支出,凡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作为税法中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即: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二、企业工资薪金制度规定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有关工资薪金的发放,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支出,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支付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的工资报酬支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