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如何税务调整?
资产损失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贬值等导致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由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利润与税法规定在资产损失的扣税基数及扣税时间上都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税收规定进行扣除,属于税法规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需按税收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申报审批。
现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分为审批管理和申报扣除管理两种方式,审批管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包括因国务院决定实行全国性减产、停产措施需要停产、停业的企业,为维护社会安定需要的。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稳定需要的,以及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等。不属于审批管理的资产损失,实行申报扣除管理,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自行计算并在申报表中填列扣除。
为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简化审批程序,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纳税遵从,《通知》对资产损失制度进行了创新,建立以企业自主申报为前提,按照授权原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制度,将管理方式由审批制调整为申报制,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同时,对不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以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