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偿还期如何理解?
贷款偿还期是银行表述客户借款实际使用期限的名词,不是计算利息的期间(虽然银行是这样计算的);也不是法律上的债务/债权消灭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况,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该债权行使的条件成就时终止”,这里的终止显然指主债权消灭,所以担保物权的保证期间也同时结束,可见,从立法上对债的保全期间与担保物的权利限制期间是有严格区别的。
个人消费贷款如果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时候,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抵押人(房产的所有权人)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当然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抵押房屋。 金融机构贷款给企业,同样会办理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手续,一旦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通常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只要办理抵押登记,不论是否到期,银行都有权主张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只不过,如果没有到期,那么银行只能就逾期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逾期款项,而抵押权维持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