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位互助基金?
“单位互助基金”的概念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7号)中首次出现,指的是“依托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搭建省级统筹、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其意义在于为今后开展省级统筹和基金核算打下基础。 随着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制定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各地逐步出台实施办法。
同时,社保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规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6〕58号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涉税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人社部第34号令)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7】112号)对企业和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计提的企业年金作了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以福利方式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费用或基金被税务机关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导致用人单位和职工面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正确把握单位互助基金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单位互助基金是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的用于职工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它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储蓄性等特点,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费。
单位互助基金是指由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专项资金,包括上述四项基本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