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贷款属于什么科目?
重组贷款不属于什么科目。 其次,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按预期回收金额(即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认为资产的,发生减值时,冲销相关资产的价值,并确认相应的损失;同样,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因债权人已停止计提利息,或虽继续计提利息但实际可收回的利息远远小于所应提取的利息,导致所偿还债务的本金逐渐多于所收取的利息而形成的,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与坏账准备。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还本付息”与会计准则中所称“支付利息”的概念不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涉及费用支为标准来认定。因为,除了考虑是否实际收到款项以外,还需要判断相关的收入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表明相关的付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并因此确认相应的收入:
①债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取得相关存款凭证;②债务人通过转账方式(含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向债权人转入资金并已取得相应的银行回执单;③债务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债权人。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述收入通常应在后续期间确认为当期的收益,但我们认为,为了反映交易的实际状况和对相关者的责任划分,在财务报告披露时应将这些收入的实现程度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除金融工具和租赁负债外,所有项目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对重组贷款而言,其初始确认时的成本即为放款时的利息,其公允价值应该是以后各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而在实际的贷款业务中,往往会出现债权人提前还款的行为,此时,由于债务人还款的金额大于欠款的本金,因此会导致债务人账户的资金减少和负债的增加;同时,也会使债权人的应收账款降低和资产的增加。对于债权人来说,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必须将提前还款事项确认为一项收入;而对于债务人来讲,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冲减前期的财务费用,从而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这样,就会使得整个报表出现盈亏失衡的现象。所以,我们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提前还款因素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企业当前的偿债能力和履约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