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是不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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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到底是不是贷款的一种形式?如果是,为什么银行允许它不还利息,而只是为了兑换现金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不是,它又与贷款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下文简称《贷款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户、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2004年10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正案,将《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贷款应当坚持质量与效率相结合”修改为“发放贷款应当坚持质量、效率、风险控制相结合”。

《贷款通则》施行后,因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贷款,但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经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按贷款业务的一般规定办理;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专用于支付住房信贷的特种贷款(房信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信用卡领用合约》、《关于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等对于信用卡透支有不同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信用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透支款项给予最长6个月的免息期。免息期指银行卡持卡人消费了银行预借的金额,至支付最后一期消费款项之间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不用支付任何的利息。

2007年6月份,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行,工行、建行等相继上调信用卡利率,免息期最短从45天缩短到了30天,引发了较大争议,其背后的原因是银行面临经济趋势下行压力加大,调整资产结构、改善收入结构以抵御风险的要求。2007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上半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概况和问题》中提到:“今年以来,为抑制信用卡透支市场需求,各行降额制卡力度不断加大。”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人,金融机构私自挪用款项的,由国务院银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见,个人存款属于储蓄,贷款属于借贷,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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