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企业所得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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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多缴税并申请退税是正常现象。因为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偶尔出现算错,申报多缴了税款,之后发现,当然可以办理退税手续; 其次,特殊情况下才有“退税”的说法。比如,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入账,也就没有缴纳税款,现在必须作为应税收入缴纳,并且补报相关的凭证(比如收到政府补助时的账务处理)和发票冲回等账务处理,但这种情况不会导致缴纳滞纳金; 再者,一般只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才能知道实际应纳所得税,由于汇算清缴期是次年5月31日前,因此只要在5月31日之前申报并汇算清缴的,都不会产生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有关税务证明文件以及完税的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无法出示上述文件的,不予办理。

另外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企业享受的多项税收优惠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一并填报减免申请表格,进行“税额抵免”,而非单独去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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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需要多交的税款必须补缴。汇算清缴结束后,纳税人已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应补(退)税额或税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后即可退回,纳税人应当自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申请退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确认其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办理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尚未核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欠缴税款并被税务机关公告的,不予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离境清税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境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要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所得,预缴时适用的税率可能不同,因此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间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取得同一项目1次或数次的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偶然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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