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红利税什么时候扣?
1、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号)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减征。
第三条 除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股东外,其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计算纳税: (一)对个人持股满1年上市公司股票的后满1个月内的卖出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有不满1年的上市股票全部卖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募集和上市基金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个人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分红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的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统一由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通过其资金交收系统向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结算派发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款,并由证券经营机构向所属地区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募集和上市基金分配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及基金交易情况,计算出基金的应纳税地方,并负责向基金持有人开具证明或代扣代缴
6、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股权登记日(下称“登记日”)前一日收盘价除以每股收益的比例低于扣除所得税后10%的,其当日买入并且持有至登记日的投资者,自登记日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卖出该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适用于具有实体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以股息、红利、利息、利息溢价收入、存款利息等作为主要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个体经营者; 三、本通知所称“每股收益”,是指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年度的每股可分配利润。 “每股可分配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其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按上市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确定的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