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原因不包括?
不包括,因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企业法人的破产实质是法人财产的破产。 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负债累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以申请破产。 但是,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后,并不是意味着企业的债权人就一定能得到全额赔偿。
按照《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人应当提出债权清册,说明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全部债权的,应当按照比例分配。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A公司申请B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后,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就会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登记,但是能否完全获得清偿,则取决于B公司是否还具有清偿能力以及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同时申报了债权。 如果B公司资不抵债,那么就需要用破产财产来清偿,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再偿还所欠税款,最后才考虑清偿债券人。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的个人破产法律尚处于试点阶段,因此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破产案件的被告的,也不能直接申请个人破产。 也就是说,虽然企业破产会对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可能需要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已经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企业之中,且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股东的权益仍然能够得以保障。
当然,企业破产对股东的影响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导致股东负刑事责任的可能。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原因主要包括: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二)公司因资本显著不足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公司因恶意处置破产财产逃避执行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