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有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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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来答一下这个题目,目前业内对于基金业收费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各家都是按照合同执行,所以企业年金有没有管理费等争议问题也是要看合同怎么约定。 原则上讲,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成本包括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投资管理费是支付给为企业年金理财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机构的报酬,而托管费则支付给负责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

由于企业年金的收益分配和费用收取都体现在会计损益中,从财务报表上看,这部分支出就像是公司运营产生的费用,被计入企业管理费用科目;而从现金流的角度看,则属于对企业资产的消耗,是一种投入,应该在费用发生时记入资产价值,并在以后各期计提。 虽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清算和交割人等从事企业年金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任何形式的误导或欺诈”但是,考虑到市场有效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企业年金投资者在选取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时很难真正了解其真实投资水平,因此为了减少选择错误造成的损失,企业年金投资者只能尽可能多地向市场支付费用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封闭运行,资金不能随意流出,这使得一些代理机构利用这种特点,收取过高的佣金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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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分别从受托管理费、托管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合同终止时,或企业年金基金清算时,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导致的企业年金基金损失。

风险准备金在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存续期间,以及投资管理合同终止、企业年金基金清算完毕之前,不得动用。风险准备金应归入各自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其中投资管理人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可委托受托人投资于国债,所得收益归投资管理人所有。在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投资管理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每年按受托管理费、托管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实际收取金额的1‰提取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费,在合同存续期间用于信息披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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