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有什么责任?
1.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职责;而民非单位的设立人,则是有可能承担有限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这取决于设立时对出资或者募资的约定)。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个人资产也是受到保障的,一般只以举办者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破产的话,也不能执行其个人名下财产。 但如果是民非单位的话,一旦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投资者(股东或者设立的人)的财产就有可能被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了。简单来说就是,学校破产了,欠的钱还是得家长还。当然,这种风险也是有法可依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就规定:“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挪用办学经费或者所使用的房屋、场地租赁收入,应当返还给受教育者或者其他受害者的,应当依法返还。” 这也就意味着,在投入资金的过程中,除了看政策是否允许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非单位的设立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
3. 民办学校需要办许可证的,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不需要办许可证的,应当自取得办学许可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领取执照。 民非单位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注册资金的多少和年检是否存在问题直接对应着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这些问题的出现会直接导致学校或者单位的解散。也就是说,即使注册的资金不够或者没有进行年检,学校和单位依然能够继续存活下去。不过,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年检问题严重的确会面临一定的信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