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可以给企业借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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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所谓中央就是财政部直接管理的那部分钱,地方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那部分钱。 各级财政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按照收入的范围划分,有税收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等;按照支出的范围划分,有一般支出、专项支出等。 这里要讲的是财政投融资,其资金来源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债券。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按照规定交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比如车辆购置税、海关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这些资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按预算纳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帐户核算。未经法律核准或者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发行的一种债券,用于符合法律规定项目的资金需要。比如修建高速公路,按规定该公路的建设资金需要10亿元,其中7亿元靠发债解决,那么这7亿元就列入专项债券范畴。

当然,发债要有一定的限额,如果某省今年计划发债40亿元,而去年实际发了50亿元,那么超发的这部分就要计入下年财政收入。 财政投融资的最大特点是偿还率高而且必须还本付息。比如政府通过财政投融资方式筹集了1亿元建设某项工程,那么在这项工程竣工后,或到规定的偿债日期,就必须如数归还,而且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这种高利率有利于刺激社会投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共项目投资的效率。

目前我国的财政投融资改革还在探索之中,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会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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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称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以,你厂不属于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确实有特殊困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不能借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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