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呆账会催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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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助学贷款呆账的相关问题,银监会北京监管局2016年3月作出的行政答复函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答复函指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112号)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征收信用保证金和签订补充协议制度。经办银行按贷款学生实际办理的贷款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征收信用保证金。对于已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且贷款项目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学生,如无违约行为,可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免费索取已签署的贷款合同文本。贷款学生毕业离开生源地工作后,贷款项目继续办理,原合同中规定的还款日期和利率不变,但贷款使用年限在毕业后所读学校所在地延长2年。对贷款学生毕业前提出的还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于2004年发放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2014年为了规范助学贷款业务,避免产生坏账,将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中1%-2%作为保证金按贷款发放批次一次性收取。此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确定及保证金的收取问题。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属恶意失信行为:……(七)逃避银行催收,故意拖延还款期限,造成贷款大面积不良;(八)伪造资料,骗贷骗偿;(九)拒绝履行贷款合同其他约定条款。”。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关文件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应依法追偿,对拒还贷款的个别特殊不良客户,要联合催款部门采用行政的、经济的不定期进行催交,直至收回贷款本息。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属于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未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履行债务的,禁止履行债务无合同理由,也禁止拒绝履行合理的合同债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损失赔偿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呆账的催收问题,回复文件提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催收技术限制,信用卡诉讼业务中仍存在一定数额的呆账未能收回。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信用卡发卡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呆账进行催收,可以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和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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