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属于关联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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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17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所以,通常情况下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关联方。

例外情形一:股东为上市公司的,该股东持有的其他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总和,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应当视为具有重大影响,该股东与其他相关联方的交易,就应当进行披露; 例外情形二:股东本身不是由该公司或者与该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所组成的集团(但可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个主体),则该股东与其他相关联方的交易,也应按照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 例如:A持有B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同时A又设立了C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1%。那么,由于C系由A单独控制的主体,故符合上述定义,应认定为A的关联方。反之,如果C是A和B共同投资设立的,则C既不属于A的关联方也不属于B的关联方。虽然C对A和B都有重大影响,但由于A和B对C不产生控制作用,所以C就不属于A或者B的任何一方的关联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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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是“是指下列企业以及对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50%以上股份的个人”。 首先,根据该法条,判断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依据是持股比例;

其次,个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不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只有自然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时才能认定其与公司具有了关联关系(因为此时他/她必然对公司进行了一定出资) 而如果是单位对单位的投资则不能认定为相关联的企业——例如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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