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处理破产企业?
1、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并没有严格区分法人型的公司和非法人型的合伙企业这样的法律主体,而是将二者都笼统地称为“企业法人”;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注:该条例已经失效)第35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经营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七)企业法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财产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签字的文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中,是有可能会涉及到以房地产作为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金的补充的;
3、虽然,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向公司交纳认购的股份;同时,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出资。但是,依据上述《条例》的第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和期限的认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并且不缴纳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4、在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B银行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公司以其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清偿借款本息。如果房屋价值超过了A公司应偿还的款项且超出部分属于共益债务,则超过部分由全体债权人均摊;反之,则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即A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