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快车贷怎么样?
我是畅快的借款人,2017年借款39万,分三年还款,每月还本金加利息1.2万左右。今年6月份还款期满,我于6月6号一次性还款158536元(其中本金143958元、逾期利息7551元、违约金7027元)给畅快的公司账户,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随后我向贷款的经办人徐红伟表示,可以办理解押手续了么?他却让我再等等,过了几天告诉我说,老板要我再多还几千块的利息,因为银行的借款合同丢失,所以不能给我办理解押!我问他依据哪条合同条款需要我还多出的这几千块钱,他告诉我这是“行规”!
后来我询问熟悉金融法律行业的律师朋友,律师朋友看了看我的借款合同后指出,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应该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应该是153958元(详见下方贷款结清证明及计算清单),我随即又与徐红伟交涉,他表示同意我的意见,并让财务核算确认,最终确定我应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为153958元。
7月2日,我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7月14日,我收到法院传票,获悉畅快来向我维权,起诉理由如下: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3958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以14395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我认为,首先,本案借款期限届满日期为2017年6月6日,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其次,在借期内,原告收取了我的贷款保证金4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保证金不得超过借贷双方商定借款总额的20%,原告超收了我2万元的保证金,超过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再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和已经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