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划拨如何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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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的资产。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体现着国家的经济主权,代表着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其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薪酬管理、负责人任免等,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国有资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以作为劳动对象、劳动手段或者活劳动的凝结物。

国有资产划拨的验资程序是:

1、申请与立项

申请与立项是国有资产评估的首要程序,在该阶段,拟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首先要向其主管财政机关、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等)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其主管财政(或国资、财务等)部门接到申请后即立项,并明确该项目的评估主管单位。在该程序中,拟进行评估的单位需向主管单位提交有关资产评估的申请文书、项目批准文件、经济行为依据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资料。主管单位对这些资料审核、审批后即给申请方出具《资产评估立项批复》,《资产评估立项批复》是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据。

2、委托与受理

委托方取得《资产评估立项批复》后即可选择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书》(简称《评估协议》)。《评估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双方商议确定,一般包括双方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起止时间、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在该程序中,委托方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资产评估立项批复》、《资产清查或情况说明》、《企业产权证明》、与评估有关的《会计报表》以及《评估机构选择意见说明书》。对委托方提交的上述资料,评估机构应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审查和评价,以决定是否受理其评估委托。如受理,应予以立项,明确该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下一步工作;如不受理,应将审核情况通知委托方,退还其提交的资料。

3、资产清查

该程序是评估基准日以前的程序,按现行制度规定,待评估资产的清查工作应以委托方为主进行,评估机构应对其资产清查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评估机构在该程序中所应作的工作包括理解待评对象的资产状况、了解清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必要时派员帮助进行重点单项资产清查等。按现行制度规定,清查完毕后,委托方应就其清查结果向评估机构提交《资产清查》或《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应予评估的《固定资产总分类表》及其《明细表》、《流动资产总分类表》及其《明细表》、《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明细表》、各种往来款项的《询证函》及答复、主要设备的《技术鉴定及使用情况说明》等。

4、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在前一程序中,双方并未就评估的具体对象、范围及其重点内容等进行详细协商,因而在接受委托后对双方达成的原协议内容应作更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在该程序中,双方商议确定的补充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均应提供的资料及其提交时间、评估工作分阶段进展情况及其日程安排、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的关系等。对达成的补充协议,双方应以文字(补充协议书)形式确定。

5、听取说明与法律咨询

在该程序中,评估机构应组织成员听取委托方关于待评估资产清查结果的详细说明,并向委托方作关于其权利、义务及评估工作配合要求的说明。除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关事项作详细记录外,对委托方的说明事项和评估机构的有关要求应作必要的谈话笔录,以供日后使用。此外,评估机构应就该项目评估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请教有关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并就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内容及结果作好记录。评估机构在该程序中应取得的资料主要包括:委托方关于资产清查结果的详细说明及必要时需提供的有关证明、委托方的有关会计记录、委托方经审计的有关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与委托方谈话的笔录及其他文字资料等。

6、制定评估方案

该程序是在全面研究、分析上述程序中取得的资料,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类型、结构、数量、分布及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该程序中,评估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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