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如何清算银行资产?
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和选任确定,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同时又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因此,清算组在行使职权时往往要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权是“妥善保管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估计现金流量,制定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方案,提请人民法院确认后执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指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以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并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向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至此,破产清算组的任务全面完成,予以解散。在清算组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程序终结的申请之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成员不得离开破产企业所在地。清算组成员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利用职权侵占、毁坏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