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收企业税?
1、营业税(销项) 国税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简称“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可适用财税〔2009〕11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即,自营自建房地产项目的,缴纳增值税;委托他人建造的房地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建税=应交增值税×7%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1%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与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之和,在会计核算中作为“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进行处理,并在申报纳税时一起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且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地价款)×30%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征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所开发的房产,则按转让房产收入缴纳印花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