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贷款吗?
在我国,为债务人催缴债务的担保行为并不以担保法作为担保行为的法律渊源,而是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但为债务人贷款担保则不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设立担保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担保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所以,在我国,以“担保公司”名义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在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有时允许“担保公司”以“名义借款人”身份提供反担保,其实,这实际是以“担保”为名掩盖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合同以非法形式缔结的,保证人对于合同缔结的合法性毫不知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根据《担保法》规定,为借款人贷款担保需要以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形式存在,如以非法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提高利率以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收益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担保人应不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如非法放贷人是以欺骗、隐瞒等手段以“担保公司”名义提供非法担保,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因欺诈而建立的债权、债务无效,担保人以不存在担保公司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