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流水贷款被认可吗?
转帐记录属于银行的交易流水,银行对交易流水的定义是:以银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的银行业务实时发生情况或交易后形成的清单文件为准。 银行流水只是证明款项实际发生的依据之一,并非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往往将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出具的借条等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将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当做是已经履行了义务的证明。 其实,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科学的。因为,从法律上看,上述材料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出借人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也就是说,仅凭上述证据,法院有可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但也有可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未成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出借人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起诉借款人还款,那么出借人就负有进一步举证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的,可以持签有当事人名字的调解书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调解书上明确载明了给付金额,且能够与银行汇款记录相互印证的,可予以支持;如果没有签订过书面调解协议而是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方式达成的还款计划,则难以得到支持。
提醒出借人注意,如果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采用了银行转账的方式,那么在转账时要注明款项的性质(备注:借款),否则,在借款人抗辩称该笔转账不是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即使借款人承认收到款项,但其抗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经济往来,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也应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