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贷款属于政府吗?
谢邀! 券商的融资通道有很多,常见的包括:增资扩股、债券发行、ABS、质押式回购交易、买入返售资产、卖出回购资产等。其中,增资扩股和债券发行一般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募集证券的规定;其他几类则是基于特定的客户或标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相应规则。
这些融资方式中,既有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也有采用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还有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向特定对象的(如质押式回购)。不能以是否“特定”简单判断是否违反公开募集证券的规定。 具体到你的问题来说,假设A证券公司通过B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托计划”),C上市公司作为委托人以资金5000万元整全额认购该信托计划,并委托信托计划管理人即B信托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投资于A公司对D公司的债权2500万元,期限1年,预期年化收益9%等,并约定A公司在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息由B信托公司用其账户上的自有资金进行兜底偿付。
从形式上看,A公司是以保理融资的方式将5000万元的资金提供给了C公司(即买方保理业务),但是,由于该笔融资本质上是C公司为了实现对其关联方D公司的债权而设立的,且最终的债权实现了转让,故本质上应认定为A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与C公司之间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放贷款:
(一)未按照审批程序报批或者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
(二)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物的价值,以及抵押登记、保险办理等情况,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的;
(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进行审核把关不力,导致不良贷款率严重偏高或者严重偏离同行业水平的; (四)以贷谋私,为借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收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行为。
据此,如果A公司开展的相关业务存在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或其他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形,则可能属于违法发放的贷款,进而导致相关融资行为无效,产生返还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