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被稀释有补偿吗?
在股权稀释过程中是否要给予期权池公司以补偿,要看稀释的原因和方式,以及补偿的实质内容而定。 如果是在创业初期,为了吸引人才加入而授予的管理者或核心技术人员(一般包括创始人)的期权池公司,那么这些期权实际上是对待给付的报酬,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这种情形下,由于期权的授予不是基于股东大会决议而是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属于公司高管的薪酬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这类期权池公司对员工所得的收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了一步到位直接授予股票期权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公司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为了拓展业务等需要对外融资,引入新的股东,则有可能出现现有股东让渡部分利益给新股东的情况,即股东之间转让出资。这时股东之间的转让价格可以作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但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就可能涉及破产清算,此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位于股东之后,故股东投入的资金往往难以收回,相应的亏损也只能由股东个人承担,此时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稀释问题。 但是,如果股东通过增加股本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则在本质上与股权稀释并无区别,增加的股本所对应的资产,也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不过,这部分资产的来源是企业的资本金和留存收益,而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盈利。因而,这种情形的股权稀释并不会对投资者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