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用地拆迁按什么类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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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土地法规〉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在城中村、旧工业区等存在大量存量建设用地的领域,探索运用行政裁决办法清理和处置违法用地情况。 此次修订中取消了两类土地的征用制度,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另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经取得的征地补偿。

“以前遇到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都是先征用后拆迁,现在修订了法律规定,变成先补偿后搬迁了。”王波告诉记者,按照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政府要征收土地,必须先完成对被征地者的经济补偿,让被征地者能够买得起房、赔得起地,才能实施征收。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问题,本次修正也提出了新的处理方案。《草案》提出,对2016年5月31日以前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对2016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

同时,《草案》还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下,经批准可以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土地进行综合整治。 对已出让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的,应当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以货币形式给予受让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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