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中断怎么补缴?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数纳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不满35周岁的人员,每月每人162元;满35周岁不足45周岁的人员,每月每人187元;满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人员,每月每人252元;满60周岁的人员,每月每人352元。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银行代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申报时均需携带原件予以核对。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参保人在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相应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应当办理转诊未办理的;
(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亡)或者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
(四)交通事故引起的伤病,应当由第三方赔偿的;
(五)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