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备投资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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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和租赁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各业务的收入总额和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属于固定资产长期投资费用范围: (一)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二)以货币形式以外的资产(如一项技术、专利等)作为对价的,应按照该项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分期摊销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具体摊销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因此对于企业购买的设备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5〕148号)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八)应急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包括人员、设备、物资以及通信、交通等保障方案;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检查、综合检查等进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综合性应急演练基地。

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演练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险情情境,设置应急救援任务,选择适宜的方法和手段,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处置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因此企业购买设备时,如果金额较大或可能产生危险环境的,应该及时编制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可以高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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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对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投资行为,其购置的设备既可以构成固定资产,又可以计抵进项税额,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还可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纳税处理如下: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第二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账簿、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且已按照规定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将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三)购入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月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尚未使用的;(四)为固定资产既办理退税又进行抵扣的情形。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开始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优惠期限从首次获利的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及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4小项规定,注意做好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继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国税函〔2009〕555号)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盈利性投资(开办新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和一定条件下的新产品开发)、再就业等特定企业、个人和资金来源,在投资、收入等方面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投资抵免、加计扣除、减免税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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