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给反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仲裁庭裁决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物等。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等措施。
各地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其中对住房维修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均有相关规定,如业主未按相关程序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则相关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追回已发的住房维修基金。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呢? 1.建筑物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需要维修加固的;
2.公共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需临时应急维修的;
3.物业保修期满后,需维修养护的建筑本体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的门窗、外墙、屋面、防水等;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一般情况,商品房维修基金是不能退回的,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及更新和改造,但是,在下列情况中,是可以退回商品房维修基金的。
一、房子被拆迁了,就可以携带房产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身份证明去物业所在地的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退回维修基金。
二、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并且本人名下没有其他的房子,也能退回维修基金。
三、作为房屋产权人的业主去世后,其继承人也可以依法继承其房屋的维修基金的。
四、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屋灭失了,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退回房屋维修基金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续交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5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