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给反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仲裁庭裁决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物等。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等措施。
各地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其中对住房维修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均有相关规定,如业主未按相关程序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则相关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追回已发的住房维修基金。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呢? 1.建筑物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需要维修加固的;
2.公共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需临时应急维修的;
3.物业保修期满后,需维修养护的建筑本体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的门窗、外墙、屋面、防水等;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