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包括哪些?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与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现行的《公司法》共有13章,238条。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14条,分为七章,对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所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都提出了具体披露要求。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充分、完整地了解有关基金投资的信息,1997年11月14日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基金托管人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公布基金半年度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金简介、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重大事件揭示和备查文件、托管人及咨询服务机构名录。
3.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提留的准备金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和单位申购、赎回价格,同时将基金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每3个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披露截至季度末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交易的,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设立基金信息披露研究制度,提高基金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可比性、一致性以及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30日内对基金运作情况及遵规守信情况进行总结,将有关报告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总结报告进行核实后,将核实意见书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后的5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
6.基金所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机构,有义务按基金要求向基金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