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基金是有限合伙?
先回答问题,再解释原因。 依据法律,企业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不同形式的企业的法律特征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就基金而言,主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 PE)和法律概念上的“企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的资金资产。 根据这一定义,任何能够按照上述方式募集、管理和运行的资金财产都可以称为 “基金”;同时,这一定义下的基金是一种“金融工具”,其本质属性是由它所具有的资本构成决定的。 那么,什么是资本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 资本是一个经济项目,是在当前或未来某一时期可以用于投资的项目。由此,基金的本质可以表述为: 基金是指依法组成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集合,并可以通过合理投资运作实现资本增值。
接下来简单说说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形式。 首先是因为在中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下,能够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主要都是注册在境内的外资独资公司或者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法人资格的限制,这些机构无法作为普通的合伙企业存在。而有限公司虽然可以作为法人出现,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的体制决定了有限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完全的合伙企业应有的法律特性。所以,最后只能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形式。
其次,从税收角度来看,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更有利于基金的运作。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而且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对于大多数基金来说,很难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必然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虽然普通合伙人需要纳税,但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较多,实际承担的税率也要低很多。 当然,采用有限合伙还有规避其他监管要求的目的。例如,为了适应新金融创新的需要,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如果直接成立投资公司,可能会受到政策限制,但如果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则可以比较方便地展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