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不环评备案吗?
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项目的单位有违法嫌疑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笔录;
(二)对建设项目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补充相关资料、进行说明和解释;
(四)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行政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格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副本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新改扩建项目为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对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咨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未按照规定报批环评文件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项目不需要环评:不设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备案或者豁免手续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实行登记表管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实行登记表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网上平台备案。
对建设项目环评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需要进行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留足验收监测或调查时间。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
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建设项目已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或延期验收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在规定期限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产。
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外,对环保设施已建成,经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可直接申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办理排污申报和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