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情况如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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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因此企业的环境信息无法实现自动披露。但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文件和规定,要求相关的企业和行业向社会公示或者披露其环境信息。 生态环境部2019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39号),制定了《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目录》,对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明确自2019年8月起,在全国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及登记管理的相关企业,应当将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并及时更新,还应当将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354号),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全国环评文件网上报备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电子文档及纸质原件进行报批。拟建项目涉及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符合相关行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说明。

除以上要求外,为配合“互联网+监管”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生态环境部又于2021年10月1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源污染源监督性检测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于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与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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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的公开。

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污染物”是在某一阶段、区域内阻碍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主要因素。主要污染物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目前,国家确定的重点监控污染物项目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砷、铅、铬、氰化物、氟化物等。

“排放浓度”是排放源在单位时间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其排放污染物的体积或重量的比值,通常表示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或毫克每升(mg/l)。“排放总量”是单位时间污染物的排放源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质量,通常以日、月、年表示,单位为千克(kg)或公斤(kg)。“排放方式”主要有架空排放、地面排放以及地下排放。“防治污染设施”是控制和防治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危害作用的设备和工程措施的总称,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的治理设施等。“重点排污单位”是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列入国家环境统计口径,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调整和公布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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