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由股东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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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合伙人也可以授权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监事,负责监督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合伙企业是有监事会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或监事。但合伙企业法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合伙人在不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自行选择是否设立监事的机构。

也就是说,在设立的时候,如果没有设置监事会或是监事,也是可以的(虽然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 但是,一旦企业设立了,就不能再没有监事会了。否则就是违法的。

题主遇到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立法漏洞导致的。这个漏斗实际上影响了整个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管)的有效监督,势必使得公司运作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甚至会导致公司的倒闭。

完善立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前提。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协议的方式,来设定内部监督机制,以此弥补外部监督机制不足的缺陷,确保公司合法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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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重大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是,合伙企业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决策的事项,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实行其他表决方式,对此,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伙人协议在决策程序上的这种规定,与公司法确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有较大的区别,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符合合伙企业“人合”的性质,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灵活性。

新《合伙企业法》中还设立“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外”的提法,是立法的重大进步,符合我国社会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特殊类型合伙企业实际运作的情况,尊重了这种特殊类型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这种特殊类型合伙企业合法、稳定的运作。

此外,应当注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决策程序实行出资比例表决或是实行其他表决方式的前提下,新法还特别强调了“对涉及合伙人自身利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且不得约定该事项表决权由部分合伙人行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且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人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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