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历年亏损如何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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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弄清楚,公司是持续经营还是停止经营。 如果终止经营,那就把剩余财产一次性全部转作资本(或股本),作为投资方收回投资(股东撤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实收资本/股本

2、如果继续经营,就需要将累计亏损进行分摊并调整相应科目。 一般情况,企业的累积亏损会用“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来结转。当然,这些亏损会在以后年份的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在资产负债表上需要把这些亏损先体现在资产当中去。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在年末计算缴纳,那么在这里就应该在年末确认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同时使负债中的未交税费增加;年初转入相关损益类账户,从而完成亏损的转销。

3、对于已经提足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等,不能重复计提。 否则,虚增了资产,减少了当期利润,少交了税,同时也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

4、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不允许直接冲减利润。 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财务费用的发生具有合理性,但其中所含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办法应区别对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资产建设期间内,应视为长期借款而按贷款实际利率计量,计人相关资产价值,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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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申报时(所得税汇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未弥补的亏损,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企业连续几年亏损,如果所得税申报表上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亏损额,实际是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按照以上规定,企业连续亏损五年,前五年的累计亏损额,可以用第六年的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但前六年累计的亏损额,第七年不能再弥补。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年末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企业连续几年亏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为借方余额,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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