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资金多久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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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即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缴纳到位,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书写进公司章程中,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只需将注册资本金记入银行账户,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即可,无需实际出资到位。当需要使用这笔资金时,股东可以自主支配了(即转出股东账户)。是否实缴以及实缴的时间都是由股东自己决定的。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时间问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发生权益变动的合理期间之内转入,并且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如果涉及外汇的资金增资,还需要注意外汇管制的问题——我国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跨境流动是实施不同的管理的,其中涉及到外汇局对外汇管制的问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资本金的自由进退,但是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尤其是在境内设立的境外公司的情形下,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总之,理论上讲,资本金是可以自由进出账目的,但具体如何运作,还受制于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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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相关法律和企业自身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增资扩股一般要进行审计、评估、进场交易,与受让方、中介机构洽谈,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等程序,需要的时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协商谈判的情况不同都有所区别,短则三个月,长则半年以及更长时间。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涉及向社会公众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由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负责落实。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产权成交报告。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成交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合同条款中有不妥之处的,产权交易机构经征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同意,应当组织双方协商、谈判。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中止、终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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