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能授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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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来说明这个问题。 1、商业银行如何考察合伙人实力? 对于普通合伙人,其经济实力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其个人的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个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个人收入来源及稳定性等;二是其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对企业的出资和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有限合伙人,由于其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只需要对其个人进行简单的信用调查即可。但应注意一点是,无论是普通还是有限合伙人,若为自然人,则应考察其本人及其家属的诚信度,以免出现“夫或妻”共同借款或者“父或母”代为偿还的情况。

2、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时是否要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人格”否认的问题? 商业银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和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一般会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核实。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商事主体,由于存在“人格”否认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会更多地关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息,并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当然,如果银行发现合伙人身份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或者有“假合伙”嫌疑的,将拒绝放款。

3、商业银行该如何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有限合伙企业逃避监管?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据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较为宽松,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实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更是难以有效监测客户真实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成为一些企业虚假出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工具。鉴于此,建议商业银行在放款时加强审核力度,明确放款对象,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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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投资型企业的需要,新《合伙企业法》在原有的普通合伙企业之外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所谓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鉴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特殊性,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能够控制本企业的财务,在信贷操作中可以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有限合伙人则不能控制本企业的财务,一般也不能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故在信贷操作中可以不将有限合伙人认定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银行在对有限合伙企业授信时,只需视同普通合伙企业,按照本部分关于普通合伙企业授信的相关要点进行操作。当然,如果有限合伙人同时又是拟授信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债务承担者(如为银行债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自身有效资产质押或抵押给银行作为反担保),则也应视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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