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存在哪些风险?
1.法律监管风险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银行业务”等内容。由于原中国保监会和原中国寿险监会的监管对象范围并不包含外资保险公司,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较之商业银行还是要松很多。 但随着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文件,例如《外资保险公司准入事项批准通知书》、《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许可决定书》等,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尽管目前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法规尚不系统且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至少从制度层面来看,对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企业的监管已经逐步走向规范。
2.市场准入风险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潜力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保险公司布局全球的重要一环。能否顺利在中国市场展开经营活动,对所有的保险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然而,与银行业务不同,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经保监会严格审核,审批流程相对复杂。另外,根据现行的监管规定,外国资本参与合资设立保险公司、外国资本独家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以及外国资本参股设立保险公司的情况将分别得到一定额度的发展空间。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保险机构都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对保险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作出限定。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除了应尽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经营并防范风险之外,积极寻求相关政策支持、尽早完成监管部门规定的设立条件并通过审批是面临的一大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原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了《境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规程》,就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其他注意事项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伴随着《条例》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门槛将会越来越高,并逐步趋于统一。
3.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现行《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本金;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同时,《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增资或发行债券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可见,外资保险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同样不小。鉴于国内目前对保险集团开展的综合化经营尚未放开,外资保险公司若想拓展非保险经纪业务亦面临一定的资本金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