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合伙企业法?
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公司法》大修之后我国又一部涉及商事主体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修改必然会引起我们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意。
在现行立法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不能成立法人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则允许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成为合伙企业出资人,同时也可以设立法人的合伙人。 新《合伙企业法》还完善了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加了合伙企业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众多创业者来说,新《合伙企业法》最大的影响应该是放宽了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为那些“想进又不想进”的投资人和“想来就想来”的合伙人打开了制度大门。
首先,新《合伙企业法》扩大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务院规定必须办理批准手续的之外,不再限制或者禁止合伙人从事行业,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各地政府将不会再以地方规章或者政策的形式设置种种门槛来限制某些行业开展业务,而投资者也将不必再担心因行业准入的问题导致投资项目无法成立。 其次,新《合伙企业法》简化了入伙与退伙的手续,缩短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
目前,许多地区对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这对于创业者来讲是个利好,因为不需要像以前一样实际缴纳全部资本金才能开业,而是可以先筹集部分资金用来运营,其余的在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缴足即可。当然,如果创业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建议还是要合理规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