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企业用什么结算?
楼上的解释很到位,我再补充一个大家经常忽略的因素——税收因素 在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行为是会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如果是个体户会被征收经营所得税)。
1. 个人股东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如果被收购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个人作为投资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如果被收购公司是有限公司,那么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合并计算。具体的税额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原股东是否合理分摊费用等都会影响实际应纳税额。 2. 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而言,主要涉及印花税、所得税等问题。首先,法人股东取得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需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其次,需要结合工商变更及合同签订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支付结算制度是国家对支付结算管理的法律规范,是正确办理支付结算活动的依据。在支付结算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是“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算的原则和纪律,各种结算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使用结算工具的要求,对违反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等内容。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在我国的一切支付结算行为,包括收购资金的支付结算都必须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和其他支付结算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在资金管理上,人民银行对收购企业支付收购资金,主要通过监管支付结算,检查支付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来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现阶段,粮食收购资金的支付工具是现金和转账。支付结算是通过银行的各种存款账户进行的,因此,有存款账户的收购企业支付收购资金要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办理支付结算。没有银行存款账户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支付收购资金,可以通过银行的“托收无承付”付款。通过各种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进行支付结算,都受支付结算制度的制约。